致:萧县伍捌传媒有限公司
双方于2023年4月11日签订的《怡然欢乐谷项目合作合同书》合同第四项第一条约定“确保2023年五月一日之前开园运营,如未达成甲方有权解除协议”。因贵司未在2023年5月1日前开园营业,此行为已严重违反约定,期间,我方多次主动与贵司沟通,要求配合履行合同约定,但催促无果,伤害了合作双方之间的信任,构成根本违约。
我方已于2023年5月 18 日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,并于5月21日生效。特此公告。
萧县怡然苗木绿化有限公司
2023年5月31日